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仙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7422号
原告:上海仙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仙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仙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上海仙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