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系凌榕璟之母),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钦才,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及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9月5日和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10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