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保定昊野博道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7民初961号之一
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多新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昊野博道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北中科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昊野博道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30元,减半收取计30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