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265号
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多新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
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琪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