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8349号
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多新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殿国,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东路北平房53-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巨龙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