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24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核通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草寺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珂,北京济***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亚核通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