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文登博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3733号
原告:文登博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场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3号楼2505室。
法定代表人:**。
文登博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文登博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博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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