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0234号
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5层0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958元,由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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