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2463号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缴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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