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569号
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2505。
法定代表人:刘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龙,该公司固废事业部技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该公司采招部经理。
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9元,由原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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