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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与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广泰养殖场,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黑石营子村。 负责人:***,该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里堡**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广泰养殖场(简称广泰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立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瑞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泰养殖场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内蒙古库伦旗,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本案中,上诉人将其养殖场建设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该工程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辖区内,该合同履行地应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