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孙学军与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7798号之一
原告:孙学军,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2层二单元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肯定。
本院受理原告孙学军与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孙学军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学军撤诉。
本案诉讼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34,由原告孙学军负担。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