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6民初156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王肯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海天大厦S座522。
法定代表人:李莎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华泰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伟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昱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辉,被告首建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昱华泰公司(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专业咨询与服务代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代理费472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54000元(按照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8月3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计100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了《专业咨询与服务代理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18万元,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以下内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升为一级资质;保留并更换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五项资质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1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17万元和302000元的两张支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提供了上述资质升级及保留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作流程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加之被告整理资料时不规范,审核资料不专业、不仔细、提交资料不及时等原因,错过了资料上报的最佳时期。2014年5月资料提交到北京市建委复审时被认定不合格。这直接导致了原告未能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一级资质。2015年初,原、被告协商退款的事宜,遭到拒绝。后经查,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领走的302000元支票款已入“北京华龙汇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的账户,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合同约定的资质升级及保留事宜委托给第三方华龙公司。2015年期间,原告的顾问律师多次与被告的任晓伟先生电话协商退款事宜,在通话中任先生也承认将上述资质升级及保留事宜转给了华龙公司办理。关于退款事宜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拒绝退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原告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一级资质证书,导致原告错失了利用一级资质去承接大量工程项目,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且在合同履行方面,被告存在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委托的事项交给第三人办理的根本性的严重性违约行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亦不按合同约定退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
被告首建伟业公司(反诉原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4年3月6日前逐步提交全部资料,但原告打印社保工作人员信息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导致申报资质被拖延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公司未按时提交工作人员社保资料。2、30余万元款项的收款单位是华龙公司,原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办理申报事宜中交接、收回昱华泰公司材料均在华龙公司完成。原告明知其委托事项由被告及华龙公司共同办理。3、根据合同约定,对于资质申请已被受理的,已付代理费将不予退还。2014年12月,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被告及华龙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住建委申请初审,并通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仅不应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在相应资质通过初审并上报复审机关后三日内,原告应当支付第二笔代理费35.4万元。原告推脱不予支付,故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代理人代理费354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35400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反诉费用。
原告昱华泰公司(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由于本诉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款项,其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第一,反诉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上报资料。第二,反诉人擅自将委托事项于2013年12月31日交由华龙公司办理,并支付3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三,反诉人明知自己错过约定的上报时间,故从未向我方主张过支付第二笔代理费。反诉人在得知我公司直接与华龙公司协商办理资质升级事宜后,更是明确拒绝退款。第四,华龙公司不顾诚信原则,提供QQ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帮助反诉人打官司。第五,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成果未成就时反诉人收取的费用应全额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委托人甲方昱华泰公司与受托人乙方首建伟业公司签订《专业咨询与服务代理合同书》,约定主要内容有: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为:(一)规委口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主项)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增项)二级升一级资质共2项;(二)建委口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保留共3项。第二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为:(一)为甲方上述规委口资质升级和建委口资质保留进行申报材料的编制;(二)代理甲方进行资质升级、保留申报,与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三)解答有关资质申报审批专业政策、流程和规范要求的专业咨询。第三条,材料和文件:(一)甲方提供办理以上事项所需的相关基础材料、人员材料、业绩材料。(二)乙方负责按照主管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筛选、补充、修正、整理、归类和编制;第四条费用,(一)费用标准。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委托的前述5项资质升级、保留事项的费用为壹佰壹拾捌万元包干……(二)付款期限和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首付代理费肆拾柒万贰仟元;2.资质过完初审机关上报复审机关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伍万柒仟元;3.乙方交付全部资质证书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合同额发票的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全部余款叁拾伍万元肆仟元。第五条流程和期限。(一)流程1.甲方提交资料;2.乙方审查、筛选、补充、修正、整理、填报、编制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向资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3.资质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现场核查……(二)1.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2014年3月6日前,甲方向乙方逐步提交申报本合同项下资质所需的全部材料。2.甲方提供齐全申报材料和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3.审批期限预计在5个月完成(初审机关《受理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算,具体以主管审批机关的流程和时间为准),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一个审批流程内完成,乙方确保甲方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5项资质证。第六条交接事宜。所有文件交接,双方均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双方经办人签名加盖双方单位印章……第八条违约泽责任,1.如果甲方逾期提供文件资料超过两个月,乙方代理期限顺延。2.甲方保证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逾期付款视为违约,需承担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不能勤勉尽责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进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收的费用须全额退还,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6.如非甲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甲方取得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5项资质,需承担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第九条特别条款。(四)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外,合同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对于资质申请已被受理的,已付代理费将不予退还,但因乙方过错导致解除合同的除外。
2014年1月21日,昱华泰公司向首建伟业公司支付升级款项17万元,领款人为任晓伟,领款单位为首建伟业公司。当月28日,昱华泰再次支付升级款项302000元,领款人为马伟利,收款单位为华龙公司。
2014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建办市函[2014]670号通知,载明“停止受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2014年12月6日,昱华泰公司自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其公司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2014年12月10日,昱华泰公司的员工黎丽丽与华龙公司员工崔婷婷签订《昱华泰材料交接单》,崔婷婷将审计报告原件、人员证书原件等文件交还黎丽丽。2014年12月17日,昱华泰公司申请主项为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增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资质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向初审部门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于2014年12月29日通过初审。当日,昱华泰申请材料继续上报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建委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未达标情况有: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李望民10年工程管理工作经历/高级工程师证书取得工作单位与本人工作经历不符合,该证书不予认可。2.由于昱华泰公司提供业绩均为本地工程,未提供反映高度的图纸,业绩数量不足,非部队工程未备案,业绩有超资质范围而不予认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未达标情况有: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但李望民10年工程管理工作经历/高级工程师证书取得工作单位与本人工作经历不符合,该证书不予认可。2.由于昱华泰公司提供业绩均为本地工程,非部队工程未备案而不予认可。
另查,首建伟业公司提交华龙公司员工与昱华泰公司员工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份的部分聊天记录,欲证明昱华泰公司自2014年开始至2016年3月,昱华泰公司明知崔婷婷、曲双梅的身份,且从未提出过异议,表明昱华泰公司对首建伟业公司与华龙公司共同完成昱华泰公司委托事宜是知情且同意的。因2014年的聊天记录时间久远无法保存,故无法提交。昱华泰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认为证据最早显示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时间晚于2014年12月10日和合同约定期限。昱华泰公司之前并不知晓首建伟业公司擅自转委托之事宜,而是在2015年5月份欲另行委托华龙公司,发送《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书》,商谈资质升级合作,后因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新规,原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双方合作随即终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争议焦点一,首建伟业公司的转委托行为可否认定为违约行为,并导致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委托事项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转委托他人代办;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报材料的交接、收回过程中多有华龙公司人员参与,甚至有些交接场所就在华龙公司办公地点,所支付的部分款项收款单位亦为华龙公司,履行过程中昱华泰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第三转委托行为并非是涉案合同未能如约履行的原因。故昱华泰公司因首建伟业公司存在擅自转委托情形,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昱华泰公司应当首先于2014年3月6日前提交资质申报相关材料,首建伟业公司确保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实际履行情况是,昱华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供全部所需材料,且2014年12月6日昱华泰公司仍在提交其公司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首建伟业公司主张昱华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前提交全部材料是导致首建伟业公司未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委托事项的主要原因。故昱华泰公司以首建伟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为由要求首建伟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以不予采纳。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2014年12月,昱华泰公司仍在通过首建伟业公司向丰台住建委提交材料,并通过初审,应视为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1月23日,昱华泰公司资质增项未通过复审,而导致资质增项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主要负责人的经历不符合和证书不认可以及公司主要业绩未达标。故导致昱华泰公司资质升级未被通过的原因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非首建伟业公司未尽到代理服务责任。故首建伟业公司不应向昱华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昱华泰公司要求首建伟业公司返还代理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首建伟业公司作为委托事项的专业经办机构,应以积极促成合同约定事项为目的,在昱华泰公司未能及时提交材料时应及时催促、提醒,在材料、资质不全、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时,应提醒、协助昱华泰公司及时补充、更换、完善,以便达到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对于昱华泰公司迟至双方所约定期限的数月后方通过初审而最终未能通过复审,首建伟业公司虽不违约,但作为受托人也难称勤勉尽责。双方虽约定通过初审上报复审3日内支付第二期代理费,但阶段性付款本有支付阶段性工作成果报酬之意,现复审未过,委托事项未能完成,首建伟业公司反诉要求昱华泰公司支付第二期代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专业咨询与服务代理合同书》。
二、驳回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783元,由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靖文
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