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民初8243号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王肯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毛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华泰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伟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昱华泰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了《专业咨询与服务代理合同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80000元,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升为一级资质、保留并更换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五项资质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1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170000元和302000元的两张支票,共计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472000元首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提供了上述资质升级及保留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作流程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加之被告整理资料时不规范、审核资料不专业、不仔细、提交资料不及时等原因,错过了资料上报的最佳时期。2014年5月份资料提交到北京市建委复审时被认定不合格,这直接导致了原告未能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一级资质。
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的事宜,却遭到被告的拒绝。后经查,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领走的302000元的支票款已入“北京华龙汇通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合同约定的资质升级及保留事宜委托给第三方“北京华龙汇通咨询有限公司”办理。2015年期间,原告的顾问律师多次与被告公司的任晓伟先生电话协商退款事宜,在通话过程中被告也承认了将上述资质升级及保留事宜转给了“北京华龙汇通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原告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一级资质证书,导致原告错失了利用一级资质去承接大量工程项目,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且在合同履行方面被告存在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委托的事项交给第三人办理的根本性的严重违约行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亦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4款有关退款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首付代理费47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4000元,按照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8月31日始计算100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在立案时自行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信息一份,显示被告的名称为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向法院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2016年1月13日,被告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经本院核实,被告的名称应为北京首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在起诉前已明知被告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仍然以北京首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起诉,且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异议。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依法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