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22003号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2层2单元1203。
法定代表人:王肯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毛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1号楼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