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8354号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2层2单元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21193409。
法定代表人:王肯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雄,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2677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锋,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122495。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157N。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梓源发建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499吉通工业区1号楼1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9358188D。
经营者:蔡志远。
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梓源发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