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6816号之二
原告: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顺良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2层2**1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昱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8元、保全费2545元,由东方金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