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1民初5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9005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的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AH××**、津MW××**的机动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