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0279号
原告: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西侧福瑞祥酒店4层416。
法定代表人:李庆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存,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