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4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9945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994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有存款,本院已进行网上冻结,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予扣划,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