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135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48号川泸国际A栋11层13、15、16、17、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07328299。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9758477B。

法定代表人:吴瑜珍,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捌,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以下简称南宁军休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诉,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反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全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军休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全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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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332000元以及违约金50298元(违约金以33200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了一份《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台电梯,合同总价为320000元(叁拾贰万元整)。另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用于调整电梯钢结构尺寸。采购合同约定本项目无预付款,供应商(原告)所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现该涉案电梯已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验收,并且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却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其次,双方还约定了被告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诉被告南宁军休所辩称,一、南宁军休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南宁军休所于2018年1月9日与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南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签约的主体是南宁军休所与机电设备公司,并非原告与南宁军休所。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机电设备公司存在何种关系的情况下,南宁军休所有理由认为机电设备公司与原告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南宁军休所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南宁军休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款项332000元及违约金50298元的问题。(一)假设机电设备公司变更为原告的情况属实,那么南宁军休所尚欠原告电梯款项人民币332000元是事实,但南宁军休所未支付该款项给原告主要是基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1.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电梯(包括电梯安装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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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电梯在连续下雨的天气情况下经常发生短路故障导致电梯门无法正常开启,乘坐电梯的人员多次被关在电梯里危及人身安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然原告在电梯多次发生故障后都进行了维修,但仍不能彻底消除电梯的安全隐患。遇到连续下雨天气,电梯时不时发生故障,为此被告为了安全起见,多次停用该电梯。特别是2020年5-7月份,多次发生电梯故障,电梯厢体内滴水不断,导致电梯停用较长时间。2.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逾期交付货物,导致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预算因跨年度被财政部门予以收回,故责任在原告,而不是被告的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5029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逾期交付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电梯采购合同第3条第1款的约定: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因原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电梯,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其发出《催告函》,告知原告目前履约期限早已届满,截止2018年6月11日,贵公司尚为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要求原告书面函复我所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是否能全面履行《电梯采购合同》,如能全面履行,请说明履行的期限(即何时能完成电梯的施工、验收并交付我所使用)。我所保留解除合同以及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才将电梯交付给被告。根据《电梯采购合同》第11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逾期交付货物的,原告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支付违约金为:320000元×0.5‰×515天=82400元(时间从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计)。2.原告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存在电梯厢顶安装不规范、不合理等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电梯,以致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货物无法满足、实现被告签订本合同的最终目的。综上所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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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原告南宁军休所的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全洋公司向反诉原告南宁军休所支付违约金824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9日,全洋公司与南宁军休所签订一份《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以下称电梯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全洋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为此,南宁军休所曾于2018年6月11日向全洋公司发出《催告函》,告知根据《电梯采购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目前履约期限早已届满,截止2018年6月11日,贵公司尚未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要求全洋公司书面函复我所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是否能全面履行《电梯采购合同》,如能全面履行,请说明履行的期限(即何时能完成电梯的施工、验收并交付我所使用)。我所保留解除合同以及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全洋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才将货物(电梯等设备清单)交付给南宁军休所。因全洋公司逾期交付货物的义务已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全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电梯采购合同》第11条第3款的约定,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故全洋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为:320000元×0.5‰×515天=82400元(时间从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计)。综上,南宁军休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法院判如反诉所请。

反诉被告全洋公司辩称:电梯如期交货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诉请全洋公司支付违约金82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电梯之所以延期交付,责任在反诉原告,其未将电梯的相关配套设施施工完毕,致使反诉被告无法进场安装和检验验收。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合同后,反诉原告却因电梯底坑未做电梯无法进场安装,从而让反诉被告另行报价建设底坑,后因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报价太高而聘请了第三方即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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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建设,并于2018年8月27日开工,2018年9月25日施工完毕。并且在此之前,反诉被告就已经告知反诉原告,由于反诉原告无法满足进场条件,如果提前进场可能致使电梯设备损坏,但反诉原告却让坚持并函告反诉被告。无奈反诉被告将电梯发至现场,但反诉原告却拖延签收,甚至拒收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7日发出的函件。再者,等反诉原告底坑建设完毕后却与之前采购合同中井道钢结构尺寸无法匹配,致使反诉被告无法安装,于是经过双方协商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对钢结构进行调整,反诉原告增加支付12000元费用。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进行了钢结构改造进行安装,于2019年2月25日安装完毕向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验收。可是反诉原告建设的连栏(电梯井道和房屋的连接处)未完工,致使无法通过验收,反诉被告多次催促反诉原告甚至于2019年6月1日及8月27日书面告知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却拒收置之不理和拒收反诉被告函件。无奈反诉被告只能向特检院说明理由,由特检院向反诉原告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反诉原告才整改完毕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验收。2.关于电梯质量问题,是由于反诉原告所建设的电梯连栏未做好防水工作,致使雨水从连栏处漏水顺着电梯门缝流入电梯厢顶部,将设备损坏,并非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出是雨水问题,非本身质量问题。反诉原告的连栏顶部由于防水未做好,漏水后反诉被告又对其进行了二次防水处理,目前使用无任何问题。因此,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南宁军休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项目(编号:NNZC2017-10182A),成交金额:320000元。2018年1月9日,南宁军休所(甲方、买方)与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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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项目编号:NNZC2017-10182A,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内容为:“……1.采购内容1.1货物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1.2数量(单位):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1.3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1.4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2.合同金额: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3.交货要求3.1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3.2交货地点:市植物路50-2号军休所,3.3交货方式:现场交货,3.4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经使用的货物。……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5.1质量保证期1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5.5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5.6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6.合同款支付6.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供应商所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物。6.2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6.3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1.违约责任11.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11.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该合同附件包括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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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附件二《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附件三《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附件五《投标函》、附件六《投标报价表》、附件七《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其中产品技术资料表对品牌、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有无偏离均作了详细的要求。

2018年6月11日,反诉原告向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内容:“根据2017年6月26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贵公司中标我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项目……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60日内,目前履约期限早已届满,截止2018年6月11日贵公司尚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向我所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贵公司逾期未交货,已违反《采购合同》关于交货期的约定,同时交货逾期造成我单位电梯项目搁置、项目资金有可能被收回的后果,给我单位电梯项目正常推进造成损失。鉴于上述事实,我所就如下事项向贵公司催告:1.请贵公司在本函送达后3个自然日内就如下事项作出说明并书面函复我所: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是否还能全面履行《采购合同》;如能全面履行,请说明履行的期限,即什么日期内能完成电梯项目的施工、验收并交付我所使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采购合同》第11.3点的条款,我所保留解除合同以及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反诉被告方员工梁福彪于2018年6月11日签收上述催告函。

2018年11月7日,南宁军休所(甲方)与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了解决甲方电梯基坑尺寸和乙方钢结构尺寸匹配问题……现补充协议以约束甲乙双方。1.乙方根据广西富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电梯基坑工程新增电梯基础平面图、剖面图,调整电梯钢结构的尺寸,确保钢结构立柱规范连接在基坑短柱上。2.乙方调整电梯钢结构的尺寸承诺按有关工艺要求,规范施工,所使用的方钢、角钢等不得拼接。3.甲方支付乙方调整电梯钢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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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所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4.因调整电梯钢结构的尺寸,导致乙方履行《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需增加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南宁军休所在补充协议甲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并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吴瑜珍印章。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乙方处加盖公司印章,梁福彪在授权代表处签名。

2019年8月26日,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南宁军休所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南宁军休所:“我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安排技术人员对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电梯井道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情况未能达到电梯申请验收条件要求,具体问题如下:1.电梯地坎未封闭。2.通往电梯井道的过廊,未安装扶手。望贵公司重视以上的问题,尽快安排专人处理,工期将顺延。处理好后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确认后,方可申请验收电梯。签收函件后默认已经通知贵公司电梯工地申请验收前存在以上问题。”2019年8月27日,南宁军休所职工黄易喜在用户签收一栏签名确认。

2019年10月21日,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在南宁军休所的有机房乘客电梯进行检验,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9年11月13日,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型号LC/P8000电梯一台以及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电梯免保合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移交给南宁军休所。

另查明,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变更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日14时20分,全洋公司安装在南宁军休所处的电梯漏水导致检修,2020年6月2日电梯出现轿厢通讯板故障,全洋公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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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及时去维修。

2020年9月10日,全洋公司以南宁军休所违约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本诉诉讼请求。2020年10月21日,南宁军休所以全洋公司违约为由,提出前述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原、被告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全洋公司与南宁军休所签订的《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以及合同的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

关于电梯价款的问题。全洋公司主张南宁军休所支付电梯款项332000元,南宁军休所辩称假设广西全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全洋公司的情况属实,其尚欠全洋公司电梯款项332000元是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南宁军休所应当支付电梯价款332000元给全洋公司。

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1.关于全洋公司是否逾期交货的问题。全洋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规定的电梯。根据《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有机房乘客电梯采购合同》第3条交货要求的约定,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原、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订采购合同,全洋公司应于2018年3月9日前将电梯交付给南宁军休所。全洋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才将电梯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南宁军休所,全洋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全洋公司辩称其延期交货责任在于南宁军休所,南宁军休所未将电梯的相关配套设施施工完毕,致使全洋公司无法进场安装。本院认为,根据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12“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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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1.税金……5.钢结构井道设计施工……8.安全防护、9.消防设备……16.电梯安装脚手架搭设……等整部电梯的一切费用。(二).中标人必须负责完成安装、验收、报验手续(以验收合格证为准),免费办理好电梯的《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自付。”全洋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公司,其在投标阶段对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进行预判,如底坑的设计是否与产品规格相匹配等问题,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全洋公司负责交货、安装、验收、报验手续等,全洋公司在交货期限内未履行交货义务,对其认为延期交货在于南宁军休所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南宁军休所是否逾期付款的问题。根据采购合同第6条合同款支付的约定:本项目无预付款,全洋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经南宁军休所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并由南宁军休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支付给全洋公司。根据采购合同附件商务条款的第七条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全洋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移交电梯给南宁军休所,南宁军休所应当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电梯价款支付给全洋公司,南宁军休所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对南宁军休所辩称全洋公司交付的电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的抗辩事由。本院认为,该电梯经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南宁军休所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短路故障导致电梯停用属于质量瑕疵,南宁军休所有权要求全洋公司进行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全洋公司已经及时进行维修。

3.原、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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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对全洋公司要求南宁军休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南宁军休所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对南宁军休所反诉全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应当向本诉原告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价款33200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的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本诉被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负担6108元,由本诉原告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反诉原告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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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104000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 兰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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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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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