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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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财保63号
申请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48号川泸国际A栋11层13、15、16、17、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07328299(1-1)。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申请人: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32305M。
法定代表人:崔志杰。
申请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明秀支行(账号:21×××77)的存款1063649.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函号:BHGX20211077)提供担保。南宁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凯斯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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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南宁明秀支行(账号:21×××77)的存款1063649.5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全洋电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芳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芳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