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244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46L。
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坤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村山口海南小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437482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坤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长远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