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圣羊肉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222执恢26号
申请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4利丰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圣羊肉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
法定代表人邱继红,职务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圣羊肉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长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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