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12执350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5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国辉
书记员  杨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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