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12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26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已死亡,公司查无下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并多次委托其他法院协查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身份信息,都查无结果,且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次电话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已死亡,该公司也查无下落。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12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宋江雄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