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2297号
申请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凌湖峰住宅区1栋二单元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8901347。
法定代表人:应国妹,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355734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留有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程款(***)或其自有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冰川宏业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留有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程款(***)或其自有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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