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茶山街道梅泉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芬,浙江永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凌振、胡晓虹,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叶经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楼军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苍南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正方钢业******
法定代表人:柯和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苍南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7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之情形。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傅贤生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