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蓝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1938号
原告: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彭庄红豆加工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5043307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蓝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经济开发区安铭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79903061G。
法定代表人:燕书芝。
原告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蓝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450元,由原告廊坊市隆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