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7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雅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法官助理 周 莉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