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商务大厦(原宾招大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0954361E。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8号4幢3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72392454T。
法定代表人:陈宁,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暂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0235元以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9月25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0235元以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