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2703号
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商务大厦(原宾招大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0954361E。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14612983。
法定代表人:郑禄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计4461元,由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雅琴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