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886号之一
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商务大厦(原宾招大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0954361E。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星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号3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YDXD72L。
法定代表人:孙迎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星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93元,减半收取1244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46.5元,由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关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