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1000号
2018年2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江西明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起诉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60225元(按实际损失(欠付货款)的30%计算);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江西明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该《销售合同》中乙方即起诉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住址明确聚仁国际15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虽然起诉人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商务大厦(原宾招大楼)503室,但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彩虹
审判员 杨军梅
审判员 邬化雨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