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3881号
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螃蟹云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货签收单》上仅有“罗居成”签字,未有“江西螃蟹云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罗居成”与“江西螃蟹云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不同主体,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江西华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奇
书记员 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