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8232号

原告: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左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静,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829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铭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旭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静,被告新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王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2054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36020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华远石景山项目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开工及完工日期、合同价款、支付进度等内容。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类结算造价确认单,确认了涉案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和结算应付余款等,该确认单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润公司答辩称,因目前未达到付款的条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该在被告付款前先行开具发票,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开具发票。故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7日,旭铭公司(乙方、专业分包人)与新润公司(甲方、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载明:1.工程承包范围 自供电公司所属市政10KV线路引一路高压(包括开闭器及基础)至项目新装箱变(630KVA*5台)。包括:(1)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成套开闭器、箱变供货安装、运输装拆、基础制安、余亏土运输、接地保护、设备及系统调试、日常维护。(2)红线外电力管道占用、园林绿地的占用、开挖、恢复等一切相关的工程施工及手续办理;路面破除与恢复、电缆沟挖填土、余亏土运输、电缆及保护管埋设、电缆头制安、电缆铺沙盖板保护、警示牌及警示带铺装、电缆试验。(3)与供电局办理工程发电前的一切相关验收手续,直至工程发电。2.合同工期 本合同总工期为111日。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完工日期:2018年4月10日。3.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合同形式及价款 4.1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4.2合同价款:5659316.05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5098482.93元,增值税金额560833.12元。5.业主作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同意专业分包人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同意作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业主负责……第26条 支付及竣工结算 26.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在合同生效并进驻工程现场,专业分包人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进度款请款单 26.3专业分包人应按业主同意的格式,并按照月度,在每个付款节点对应的工作全部完成后14天内向监理提交进度款请款单,说明专业分包人认为自己在该支付节点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在收到专业分包人依据第26.3款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28天内,业主应对专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审核完毕,列出他认为应向专业分包人支付的金额。业主审批后的进度款请款单,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6.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因:(a)工程预付款按第26.1款约定;(b)设备进场并由业主签字确认合格后,次月业主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c)工程送电完成后的次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5%。(d)保修期(24个月)满且无遗留问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进一步说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其他必要条件:(1)专业分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的工程进度;(2)专业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业主、监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3)专业分包人已完成工作应得到业主、监理、总承包人的签字认可;(4)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对工程量审核完毕;(5)每次业主付款前,专业分包人须向业主先行开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26.6(1)业主每次付款前,专业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业主确认的金额,先行向业主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足额合法且符合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5日内送交业主……拖期支付26.7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根据第26.5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业主可以与专业分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业主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如果业主:(a)在第26.5款或延期付款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84天之内,未能向专业分包人支付(业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或预留的金额除外)应支付的款额;(b)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业主每日应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8年5月29日,涉案工程完工。

2018年12月24日,旭铭公司与新润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订《华远石景山项目临电工程移交清单》。同年,新润公司向旭铭公司发出《华远石景山项目临电合同结算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现我司委托的《华远石景山项目临电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履约,并已经验收,其已具备了结算条件,请贵公司准备真实、有效、完整的计算资料,按《华远石景山项目临电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结算原则,于2018年12月27日之前将结算资料提报至我司石景山项目部……报送的结算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可计量、规范、准确,审核过程中我司不再另外接受结算资料,包括图纸、设计变更单、签证等。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遗漏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调整;特殊无法预计的相关资料,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增补(结算审核时间按最后一次补偿调整资料时间开始计算)。

2018年12月24日,旭铭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新润公司发送结算资料。新润公司王群答复:需要填写部分表格,并与新润公司的合约预算部门再协商。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仍在微信中协商本次结算需要给付的具体金额,双方的沟通一直持续到2020年1月。

2020年1月8日,旭铭公司与新润公司签订《工程类结算造价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乙方申报金额5650000元;最终审定结算金额5578789.10元。

诉讼中,旭铭公司向新润公司开具了3602054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20年8月25日邮寄给新润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协议书》、《工程类结算造价确认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旭铭公司(乙方、专业分包人)与新润公司(甲方、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旭铭公司提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2054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旭铭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等工作。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双方于2020年1月8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3602054元。2020年8月25日,旭铭公司将发票邮寄给新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新润公司应当向旭铭公司支付工程款3602054元。

关于旭铭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3602054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请求。经查,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29日完工。2018年12月24日,旭铭公司与新润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应当支付除预付款外的65%的工程款。但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其它必要条件:(d)每次业主付款前,专业分包人须向业主先行开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旭铭公司直到2020年8月25日才向新润公司开具了3602054元的增值税发票。故新润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合理期截至2020年9月9日。但新润公司至今未支付。故新润公司应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旭铭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旭铭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19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2054元;

二、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6020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7元,由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