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1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左旭,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永辉海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道正,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辉海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特19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海淀区X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轮候查封海淀区XXX房屋、XXX房屋、X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0万元(不包括相应利息),执行费12400元未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会颖
审判员 贾小翠
审判员 冯永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