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46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思源,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财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诚笑,男,该公司人事部人事顾问。

原告***与被告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