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46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思源,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财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诚笑,男,该公司人事部人事顾问。
原告***与被告北京宝裕通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