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特272号

申请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左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铭电力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851-2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旭铭电力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其对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851-2号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旭铭电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姬 雷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