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特272号
申请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左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铭电力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851-2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旭铭电力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其对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851-2号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旭铭电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姬 雷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