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8137号
申请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8层2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8号-A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
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13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800612802022000001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庄支行账号为11XXX37内银行存款1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