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24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78749162P。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伽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6387813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在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1401432的情况下,向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当事人双方到院协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表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的工程款,均按调解书协议出具了发票,对于被执行人未直接收到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无法出具工程款发票。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工程款全额发票。
本院认为:一、本案执行依据中调解书协议第四条款确定了被执行人不超过工程款总造价出具发票及税金支付方式,但协议条款中并未明确被执行人在满足何种条件下,对多少工程款额度必须出具发票,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并不清晰;二、因纳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国家专属规制范围,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行政权,人民法院无强制被执行人或请求税务机关协助出具发票的执行权。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应当出具发票但拒不出具情形、存在逃税、漏税行为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由税务机关据情依法处置。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且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亦无执行权,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云0124执2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