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孙源。
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伽峰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富。
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现因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民县人民法院有系列案,为整合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01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富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翁阳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罗利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木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