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4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同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家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广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壁山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伽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同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同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46167元及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6994元,至2019年3月27日已履行770000元,现尚欠货款本金14761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6994元,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郭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