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7)云01执973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9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