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泥河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082626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银行、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案外人北京万星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全部案款提供执行担保,但本执行担保人暂无履行担保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执行申请人意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永泰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谊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