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1765号
申请人: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鸿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鸣,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机构代码:668386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0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3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3266.1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杰
审判员 王为景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