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房民初字第06647号
原告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方家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路一号博雅园国际中心A905。
法定代表人潘鸿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京华嘉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