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7798号
原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一号博雅国际中心A905。
法定代表人:潘鸿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羽,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原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