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ꈘ家意与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7167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一号博雅国际中心A905。
法定代表人:潘鸿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彬,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绪宝,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绪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