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318号
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余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育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山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霞